1. 各司法机关的执行由设于每一一审法院、执行管理部门或执行法院的执行法官监督,并由足够数量的执行人员、执行官,或经司法部长、地方司法机关负责人决定的私营公司、事务所协助。有关机关遵守相关财政法规后,可确定委托私营机构执行工作的费用。 2.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执行法官前适用一审法院程序。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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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司法机关的执行由设于每一一审法院、执行管理部门或执行法院的执行法官监督,并由足够数量的执行人员、执行官,或经司法部长、地方司法机关负责人决定的私营公司、事务所协助。有关机关遵守相关财政法规后,可确定委托私营机构执行工作的费用。 2.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执行法官前适用一审法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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