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诉讼标的超过五十万迪拉姆或价值无法确定的,当事人可在下列情形对上诉法院裁判、决定提起最高法院上诉:a. 违反法律或适用、解释错误;b. 裁判、决定无效或存在影响其结果的程序无效;c. 违反管辖规则;d. 对同一当事人同一事项,违背已有既判力的先前裁判、决定;e. 无理由、理由不足或含糊;f. 判给未请求或超过请求的事项。 2. 任何法院作出的终局裁判、决定,如对争议的处理违背同一当事人间已有既判力的先前裁判、决定,均可向最高法院上诉。 3. 上诉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判、决定,不得向最高法院上诉。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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