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先裁判再审是否允许;准许的,无须再次送达即确定实体辩论庭期。当事人已提交实体请求的,可在同一裁判中处理受理与实体。法院仅重审申请涉及的请求。 2. 提出或准许再审不停止执行;申请且执行可能造成难以补救的重大损害时,审理法院可命令停止,并可要求担保或采取其认为足以保护被申请人权利的措施。 3. 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判,或准许再审后作出的实体裁判,不得再次申请再审。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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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先裁判再审是否允许;准许的,无须再次送达即确定实体辩论庭期。当事人已提交实体请求的,可在同一裁判中处理受理与实体。法院仅重审申请涉及的请求。 2. 提出或准许再审不停止执行;申请且执行可能造成难以补救的重大损害时,审理法院可命令停止,并可要求担保或采取其认为足以保护被申请人权利的措施。 3. 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判,或准许再审后作出的实体裁判,不得再次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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