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裁判评议由全体法官秘密进行,仅听取过辩论的法官可参加。 2. 审判长依资历由浅至深征询意见,最后发表本人意见。裁判以一致或多数作出;意见超过两种且无多数时,再次征询后,人数最少的一组或含资历最浅法官的一组应加入人数最多组所持的两种意见之一。 3. 视情形由独任法官,或审判长及合议庭法官作出裁判。 4. 在指定裁判日制作裁判存放记录,载明出席存放的法官姓名,由审判长或独任法官签署。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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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评议由全体法官秘密进行,仅听取过辩论的法官可参加。 2. 审判长依资历由浅至深征询意见,最后发表本人意见。裁判以一致或多数作出;意见超过两种且无多数时,再次征询后,人数最少的一组或含资历最浅法官的一组应加入人数最多组所持的两种意见之一。 3. 视情形由独任法官,或审判长及合议庭法官作出裁判。 4. 在指定裁判日制作裁判存放记录,载明出席存放的法官姓名,由审判长或独任法官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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