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裁判在任何情形均须载明理由,并于作出时以电子或手写方式由审判长、合议庭成员签署后存入案卷。 2. 紧急事项在辩论庭审中作出裁判的,可自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载有理由的裁判存卷。 3. 违反第1、2款,裁判无效。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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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在任何情形均须载明理由,并于作出时以电子或手写方式由审判长、合议庭成员签署后存入案卷。 2. 紧急事项在辩论庭审中作出裁判的,可自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载有理由的裁判存卷。 3. 违反第1、2款,裁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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