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130条

1. 裁判应载明作出法院、日期、地点、案件种类,听取辩论并作出裁判的法官姓名,以及当事人姓名和出席、缺席情况。 2. 裁判应概述案件事实、当事人请求、其重要答辩摘要及检察机关意见(如有),继而载明理由和主文。 3. 裁判事实理由欠缺,当事人姓名、身份遗漏或有重大错误,或未载明作出裁判的法官姓名,均导致裁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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