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131条

1. 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副本,加盖法院印章、附具执行文书格式并由主管人员签署后,仅交付有执行利益的当事人。裁判须可执行;远程取得时,执行文书格式以电子签名附具。 2. 首份执行副本遗失或无法使用的,方可依独任法官或审判长命令向同一当事人交付第二份。 3. 利害关系人请求时可获电子或纸质认证副本;非利害关系人须经独任法官或审判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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