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完成后,法院应即裁判或确定裁判日期。延长裁判日期或恢复辩论仅可一次,并须作出附理由、当庭宣告且记入记录的决定;该决定视为已通知当事人新日期。两种情形期限均不得超过两周。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