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人身保险及资金积累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国家境内维持价值至少等于在国家境内订立或履行合同之全部数学准备金金额的资金。董事会可不时调整保险公司须维持的数学准备金比例。 该等资金应与其他保险业务资金完全分离。计算上述准备金时,应计入本法令第92条第1款所述保证金,并适用两者中较高的金额。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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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人身保险及资金积累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国家境内维持价值至少等于在国家境内订立或履行合同之全部数学准备金金额的资金。董事会可不时调整保险公司须维持的数学准备金比例。 该等资金应与其他保险业务资金完全分离。计算上述准备金时,应计入本法令第92条第1款所述保证金,并适用两者中较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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