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部伊斯兰教法监督委员会应编制年度教法报告,提交伊斯兰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报告依最高伊斯兰教法委员会规定模板编制,并说明机构管理层在全部业务和活动、所提供产品、所订立合同及所使用文件方面遵守伊斯兰教法规则及原则的程度。报告亦包括机构实施的一切法规、政策、程序、会计标准、技术及自动化系统、电子及数字应用程序、工作章程和道德准则。 2. 本条第1款所述报告应包括: a. 内部伊斯兰教法监督委员会履职独立程度的陈述; b. 有关机构在已结束财政年度内就政策和法规、会计标准、金融产品和服务、总体运营和活动以及机构组织大纲、章程和财务报表遵守伊斯兰教法规则及原则程度的陈述; c. 股东与投资账户持有人之间利润分配、损失、成本及费用承担符合伊斯兰教法规则及原则的程度; d. 伊斯兰教法规则及原则违规情况,以及有关机构已采取纠正措施(如有)的确认; e. 有关机构遵守最高伊斯兰教法委员会和内部伊斯兰教法监督委员会决定及教法裁决程度的陈述。 3. 内部伊斯兰教法监督委员会报告应在提交有关机构股东大会前,提交最高伊斯兰教法委员会批准。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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