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央银行持有的外汇储备余额之市场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货币基础价值的百分之七十(70%)。外汇储备应由下列一种或多种资产构成: a. 金条及其他贵金属; b. 以可在全球金融市场自由兑换的任何外币计价的现金、存款以及其他货币和支付工具,包括其他中央银行及货币主管机关发行的数字货币; c. 以任何外币计价、由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公司、实体、机构、代理机关或国际货币及金融机构发行或担保,并可在全球金融市场交易的股权和证券; d. 依中央银行投资政策所制定指引,以任何外币计价的股权及其他证券。 2. 董事会可在不超过十二(12)个月的期间内降低本条第1款所述货币基础覆盖比率。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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