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45条

中央银行可: 1. 依董事会制定的投资政策及指引,将其资金投资于下列全部或任何一类资产: a. 金条及其他贵金属; b. 纸币、硬币及数字形式的货币、活期资金及外国存款; c. 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实体或国际货币及金融机构发行或担保的证券; d. 公共部门及政府相关实体发行或担保的证券、贷款,或政府、联邦成员酋长国政府持股或在国家获得特许经营权之任何实体的股份; e. 股权、公司债券和证券、不动产、衍生品及其他金融工具; f. 国家境内外的项目、投资基金以及金融和非金融机构; g. 经董事会批准,中央银行认为适合投资的任何其他金融资产。 2. 依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委任外部主体管理其部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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