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41条

中央银行可: 1. 为持牌金融机构、在国家境内运营的证券交易所、中央对手方和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其他货币主管机关和中央银行、非居民金融机构、国际金融及货币机构以及阿拉伯和国际货币基金开立迪拉姆或外币账户;中央银行可就该等账户中持有的任何资金余额支付或收取约定利息; 2. 依既定规则和指引,以数字形式维持本条第1款所述资金余额。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