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21条

1. 在不影响本法令规定的董事会或主席权力的前提下,行长为中央银行法定代表人。 2. 在不影响董事会或主席权限的前提下,行长负责: a. 管理中央银行并总体经营其业务,包括管理日常运营及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法规、指令、规则和内部政策; b. 代表中央银行签署与其业务有关的一切文书、合同和文件; c. 执行本法令、中央银行法规及董事会决定。 3. 行长可将部分权力及权限授予其任何副行长、助理行长或中央银行任何工作人员。 4. 国家境内任何主体,包括金融及非金融自由区内的主体,不得使用“行长”称谓或任何语言中的同等称谓,若该使用可能使他人产生其担任中央银行行长职务的印象或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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