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下列任何违法行为的,处监禁及不少于五十万(500,000)迪拉姆罚款,或处其中一项刑罚: 1. 在提交中央银行的任何陈述或文件中提供误导性或不完整的事实、信息或数据; 2. 在向中央银行或其代表、雇员、检查人员、审计师提交的陈述、信息、会议记录、文书或其他文件中隐瞒任何事实; 3. 销毁、损坏或更改与中央银行检查或调查事项有关的任何文件,或将该文件送出或致使其被送出国家; 4. 阻碍、抵制或导致中央银行检查、调查或向中央银行提供信息发生延误; 5. 与另一主体共谋实施本条第1款至第4款所述任何行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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