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153条

1. 中央银行可: a. 建立、开发或运营一个或多个资金转移清算或结算系统,以及用于中央银行、公共部门或政府相关实体发行证券之结算和系统参与者之间其他义务之结算的系统;中央银行可自行、通过其任何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与任何其他主体合作,或外包给第三方实施; b. 建立或运营中央证券存管机构,用于中央银行、公共部门或政府相关实体发行的证券,并建立国家货币及金融交易的交易资料库系统;中央银行可自行、通过其任何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与任何其他主体合作,或外包给第三方实施; c. 将本款a项、b项所述系统连接至国家境内外类似系统。 2. 中央银行应就本条第1款所述货币及金融交易资料库系统的设立,与国家有关监管机关及其他机构协调。 3. 中央银行应就本条第1款、第2款所述系统、系统参与规则及相关交易执行规则发布指引和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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