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持牌金融机构未经中央银行事先批准,不得与任何其他机构合并或收购任何其他机构(无论其活动类型),亦不得将其任何部分负债转让给其他主体。 2. 在不影响国家现行并购法律的前提下,董事会可发布与并购有关的全部法规、规则、标准、条件、指令及指引。 3. 应自中央银行驳回拟议并购决定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二十(20)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持牌金融机构。通知应载明决定内容、理由、生效日期,并告知有关机构有权依本法令向申诉及上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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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持牌金融机构未经中央银行事先批准,不得与任何其他机构合并或收购任何其他机构(无论其活动类型),亦不得将其任何部分负债转让给其他主体。 2. 在不影响国家现行并购法律的前提下,董事会可发布与并购有关的全部法规、规则、标准、条件、指令及指引。 3. 应自中央银行驳回拟议并购决定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二十(20)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持牌金融机构。通知应载明决定内容、理由、生效日期,并告知有关机构有权依本法令向申诉及上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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