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120条

1. 任何主体未经中央银行事先批准,不得单独或与关联方共同持有或增加任何持牌金融机构的控制性权益,也不得行使董事会酌情认定使其成为实际控制性权益持有人的权力。 2. 持牌金融机构未经中央银行事先批准,不得允许任何主体持有其控制性权益。 3. 认定主体违反本条第1款或第2款的,中央银行可采取一项或多项下列措施: a. 发出违法通知并给予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的,命令出售该控制性权益或超出部分,并依中央银行规定机制将所得转给违法方; b. 在违法范围内剥夺违法方的股息或利益; c. 在整改或执行中央银行规定措施前,禁止违法方在有关机构股东大会投票或竞选董事会成员; d. 视情形暂停或撤销违法方在有关机构董事会的成员资格; e. 未经中央银行事先书面批准,禁止违法方处分超过控制性权益的部分; f. 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措施。 4. 董事会应发布法规及指令,规定持牌金融机构控制性权益标准、控制性权益相关方、股份限制及控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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