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116条

1. 每一吸收存款的持牌金融机构应按中央银行规定格式编制季度报表,列明其向下列主体提供的全部信贷及融资便利: a. 其任何董事会成员; b. 有关机构作为合伙人、管理人、代理人、保证人或担保人的任何企业或公司; c. 有关机构董事会成员担任管理人或代理人的任何公司; d. 有关机构雇员、专家或代表担任管理人、执行人员、代理人、保证人或担保人的任何公司; e. 依本法令第120条持有有关机构资本控制性权益的任何主体或关联公司; f. 拥有有关机构之集团的任何子公司; g. 依董事会规则与有关机构关联的任何公司; h. 依董事会规则与有关机构董事会成员直接或间接关联的任何主体; i. 董事会依相关规则确定的其他主体。 2. 应在每一财政年度季度结束之日或中央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向中央银行提供本条第1款所述报表副本。 3. 中央银行审查报表后认定持牌金融机构提供的任何信贷、融资便利或对特定主体的风险敞口可能损害存款人利益的,可: a. 要求有关机构在其确定的期限及机制内为该等便利计提拨备,或降低对特定主体的风险敞口; b. 禁止有关机构进一步向该主体提供信贷便利,或对其施加中央银行认为适当的限制。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