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106条

1. 依本法令设立名为“阿联酋保险联合会”的专业协会,具有法人资格以及开展确保实现其目标之全部行为和处置所需的法律行为能力。中央银行应批准联合会章程,明确其职能、责任及与中央银行的关系。 2. 全部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保险相关专业应依董事会决定规定的管控要求和程序成为阿联酋保险联合会成员。联合会应就成员经营的各类保险业务及服务设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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