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 第105条 — Article (105) Takaful Insurance Fund
Part Three: Regulation of Licens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Activities · Chapter Two: Licensing · Section Four
1. 经营塔卡夫保险业务的塔卡夫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应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独立财务责任的基金,称为“塔卡夫保险基金”。基金应在中央银行登记并受其监督。
2. 依最高伊斯兰教法委员会标准,以“塔巴鲁”理念为基础的缴款(保险费)应存入塔卡夫保险基金;基金负责支付塔卡夫保险单规定的任何赔偿或利益。
3. 本条第1款所述公司应依中央银行及最高伊斯兰教法委员会标准制定塔卡夫保险基金章程;该章程应独立于保险公司章程。
4. 塔卡夫保险基金应具有独立财务状况,并在有关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
5. 董事会应发布与塔卡夫保险基金设立及运营有关的管控要求和程序。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