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无论结果已发生或意图使其发生,处不少于一年监禁,并处5万迪拉姆以上、2.5亿迪拉姆以下罚款,或处其中一项刑罚: 1)未经管理局许可、批准、登记或认可,从事、履行受本法令或相关立法管辖的金融活动,或任何相关任务活动; 2)故意在发行人、外国发行人的文件、报告、招股说明书或相关广告中提供不正确、误导或违法数据,在提交管理局后修改数据,或明知不准确仍签署、分发; 3)故意播报、呈现或传播不正确、误导或违法的新闻、信息、陈述,或故意发布误导传闻,且可能影响市场完整性或稳定性; 4)故意实施行为或交易金融产品,意图制造存在真实交易或真实需求的虚假、误导印象,控制或影响价格上涨、下跌或稳定,影响市场交易量或投资者决定,并违反本法令及相关立法; 5)依据内幕信息交易金融产品,向他人披露该信息,或诱使任何人依据该信息交易,且明知其保密性质及对价格的潜在影响; 6)故意不依本法令及相关立法披露重大信息; 7)向管理局提供虚假或误导的信息数据,或提交伪造、篡改文件,且明知其不准确或已被篡改; 8)故意隐瞒管理局依本法令及相关立法要求的信息文件,故意不提供,实施旨在阻碍、妨害管理局问询、调查或检查的行为,或故意扰乱调查听证; 9)违反本法令第34、35、36条及第37条第1款d、e项。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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