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理局内部设立“申诉委员会”,负责审理对管理局依本法令及相关立法作出的处罚、行政措施和决定的申诉。管理局发布决议规范委员会及其工作程序、控制规则。 2. 管理局可聘请外部人员担任申诉委员会成员并确定其报酬。 3. 对管理局决定的申诉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4. 受不利影响者可请求委员会中止争议决定的执行;经确认执行会造成无法补救的严重损害时,委员会可裁定中止。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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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局内部设立“申诉委员会”,负责审理对管理局依本法令及相关立法作出的处罚、行政措施和决定的申诉。管理局发布决议规范委员会及其工作程序、控制规则。 2. 管理局可聘请外部人员担任申诉委员会成员并确定其报酬。 3. 对管理局决定的申诉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4. 受不利影响者可请求委员会中止争议决定的执行;经确认执行会造成无法补救的严重损害时,委员会可裁定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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