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影响管理局依本法令第54、55条行使权力程序的前提下,对处于管理局处置程序中的系统重要性持牌人应付金额,在中央清算操作完成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对动产或不动产享有担保的债权人,以担保资产价值为限; 2)处置开始前连续六个月内到期未付的工资、薪金及其他劳动报酬; 3)管理局或任命受托人管理处置合理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和成本; 4)持牌人客户及受益人的权利,管理局可指定从持牌人转移的特定资产或其收益用于清偿; 5)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依相关立法规定的优先顺序; 6)持牌人合伙人或股东的权利。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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