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遵守《公司法》及相关立法的前提下,发行人拟发行证券的,应在发行前取得管理局事先批准。 2. 发行人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顾问应在各自权限内遵守招股说明书要求,确保其载有使投资者能够通过评估证券相关利益、风险、权利、义务及发行人财务状况而作出知情投资决定的全部信息。经管理局批准,发行人可修改招股说明书或发布补充说明书。管理局可在其确定的情形中豁免发行人提交招股说明书或遵守其中部分要求。 3. 发行人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顾问在各自权限内,对不提供数据、信息,提供误导或不准确数据、信息,或违反本法令及相关立法承担责任。 4. 管理局认为证券发行违反本法令及相关立法,或存在特殊情形、其他适当理由的,可命令暂停发行程序;除非给予整改期会损害投资者或第三方利益,应给予发行人整改期限。任何情况下均须书面通知发行人暂停决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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