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资本市场监管法

阿联酋资本市场监管法 — 第28条 — Article (28) Offering of Securities and Foreign Securities

1. 证券公开或私募发行应依管理局决定进行。 2. 在本国境外设立,或依自由区、金融自由区法律设立的实体,取得管理局批准并遵守其决定后,可在本国境内、相关自由区或金融自由区以外公开或私募发行证券或外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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