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资本市场机构可对其会员、会员员工及违反其控制规则的任何人施加下列处罚或行政措施:a)训诫;b)警告;c)暂停会员或其员工履职,最长一周;d)暂停会员或其员工在市场交易,最长一周。 2. 资本市场机构可就每项违法行为对上述人员处以不超过100万迪拉姆的罚款,罚款归作出处罚的资本市场机构。 3. 资本市场机构不得利用罚款为自身或员工取得直接利益;罚款用途由其董事会决定。 4. 资本市场机构可请求管理局暂停会员或其员工履职、暂停其市场交易超过一周、撤销管理局授予会员的许可或批准、撤销管理局授予会员员工的认可,或处以高于本条限额的罚款。管理局可酌情接受或拒绝该请求。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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