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机构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层应当: 1)自任命之日起并在履职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局披露本人及其监护下未成年子女所拥有的证券、外国证券,以及本人和该等子女在任何上市实体或持牌人中的出资;任职期间发生变更的,应在知悉后一周内披露。披露还包括其配偶已知悉的该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人员的证券及外国证券; 2)遵守有关下列事项的决定和通告:a)任职后交易市场上市证券或外国证券;b)同时担任资本市场机构董事和任何上市实体、持牌人,或其母公司、控股公司、子公司、姐妹公司、关联公司董事,或在其中任何一方高级管理层任职。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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