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理局指定的人应在中央存管机构登记证券或外国证券,明确该等证券分配对象、其分配或权利的享有人,以及为使中央存管机构完成必要登记所需的后续变更。 2. 市场和中央清算机构应向中央存管机构提供其履行职能所需的全部数据和信息。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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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局指定的人应在中央存管机构登记证券或外国证券,明确该等证券分配对象、其分配或权利的享有人,以及为使中央存管机构完成必要登记所需的后续变更。 2. 市场和中央清算机构应向中央存管机构提供其履行职能所需的全部数据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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