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270条

债务人经终局判决宣告破产并证明实施下列行为的,构成过失破产,处监禁及(或)不超过十万迪拉姆罚金:1. 巨额个人或家庭开支成为停止付款原因之一;2. 未保存足以查明真实财务状况的商业账簿,或未依法清点;3. 拒绝提交受托人、破产法院或上诉法院要求的数据;4. 违反获批预防性和解建议或重组计划清偿债务,或违反建议、计划处分财产;5. 停止付款后为损害其他债权人而清偿一名债权人,或给予其担保、特殊利益,即使为取得建议、计划或和解的法定多数批准;6. 为延迟停止付款、宣告破产或解除和解、建议、计划,以显著低于市场的价格处分货物、财产或权利,或为此以非法手段取得资金;7. 在经营所需之外为虚假投机支出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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