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审计师及负责清算或重组者,在对公司启动程序的决定成为终局后实施下列行为,处不超过五年监禁及(或)不超过一百万迪拉姆罚金:1. 隐匿、毁坏或更改全部或部分公司账簿;2. 侵占或隐匿部分公司财产;3. 明知而承认公司不负担的债务,无论书面、口头、在资产负债表中,或明知后果而拒绝提交其持有的文件、说明;4. 以欺诈方式取得预防性和解建议、重组计划或和解条件批准;5. 就认缴或实缴资本作虚假陈述、分配虚假利润,或以奖金形式侵占公司财产且明知无权取得全部或部分。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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