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271条

公司经终局判决宣告破产后,其董事会成员、经理、清算人实施下列行为,处监禁及(或)不超过五十万迪拉姆罚金:1. 公司停止付款前三年向董事、首席执行官、经理确定巨额报酬,且成为停止付款原因之一;2. 未保存足以查明真实财务状况的商业账簿,或未依法清点;3. 拒绝提交受托人、破产法院、上诉法院要求的数据,或故意提交错误数据;4. 停止付款后处分公司财产,意图排除债权人取得;5. 违反获批预防性和解建议或重组计划清偿债务、处分财产;6. 停止付款后为损害其他债权人而清偿一名债权人,或给予其担保、特殊利益,即使为取得建议、计划或和解条件的法定多数批准;7. 为延迟停止付款、宣告破产或解除建议、计划、和解条件,以习惯上不可容忍的显著低于市场价格处分货物、财产、权利,或为此非法取得资金;8. 在公司业务所需之外为虚假投机支出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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