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254条

1. 债权人或债权人团体在紧急金融危机期间依本法申请启动程序的,法院应将是否受理延期至危机结束。 2. 危机期间,法院不得对维持债务人经营所需的财产采取预防措施,包括查封营业场所和财产;法院认定与经营无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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