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受理第252条申请的,债务人可请求给予不超过四十日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和解。 2. 债务人公告法院准予期限决定摘要,并通知债权人在公告后二十日内谈判,载明谈判地点或方式。 3. 债务人提出的债务和解期限不得超过法院批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4. 谈判摘要及和解协议应书面记录,包括电子通信。参加谈判且代表债务价值三分之二的债权人达成协议的,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包括拒绝参加者。 5. 债务人及程序中有利益的债权人应在债权人书面批准后十日内通知法院和全体债权人协议详情。法院如认定不符合善意履约,可在获通知后十五日内拒绝。 6. 未同意的债权人可在获通知后十五日内向法院异议;法院在异议后五日内作出对全体债权人终局且有约束力的决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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