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点后债务人财产价值不超过实施条例所定金额的,法院可依职权或应债务人、受托人、债权人请求,命令进行预防性和解、重组或破产程序,并适用:1. 本法期限减半,法院另有决定除外;2. 不任命受托人,法院另有决定除外;3. 不设债权人委员会,法院另有决定除外;4. 预防性和解建议或重组计划获有表决权债权人按人数和金额多数批准即获接受,不计未投票者人数、债权;5. 尽管有第4项,如法院认为适合债务人状况及债权人利益,可在无债权人批准时启动和解、重组或宣告破产;6. 法院全部判决、决定不得上诉,但上诉理由涉及无管辖权或错过上诉期限的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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