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被宣告破产后,法院可应受托人、对受监管债务人的单位或债权人请求,责令董事会成员、经理、实际负责管理者或在本法外清算程序中的清算人,按其过错比例支付用于公司债务的金额,但须证明其在公司停止付款前两年内实施:a. 采用未经审慎评估风险的商业方法,如低于市场价处分货物以获取资金,意图避免或拖延破产程序;b. 与第三人无偿或以不足对价处分财产,且公司财产无确定或相称利益;c. 为损害其他债权人而清偿某债权人;d. 公司破产后资产不足清偿至少百分之二十债务,且证明其管理失职导致财务状况恶化。 2. 相关人员证明已采取合理人可采取的一切预防措施,以减少公司财产及债权人的潜在损失的,不适用本条责任。 3. 第1款人员责任之诉须在宣告公司破产判决后两年内提起,否则权利消灭。 4. 能证明已书面保留反对意见之人,对第1款行为免责。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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