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227条

1. 启动程序决定后,未经法院许可,债务人或受托人不得:a. 向股东、合伙人分配利润;b. 允许董事会成员、经理处分其持有的债务人公司股份。 2. 修改公司设立文件须获批准:预防性和解期间,对受监管债务人由单位批准;重组或破产期间由受托人批准。 3. 修改可能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受托人或对受监管债务人的单位可自获通知后十日内拒绝;债务人可自获通知后十日内向法院异议。 4. 法院在异议提交后十日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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