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4条决定及其效力在下列情形依法自动撤销:1. 法院判决驳回宣告和解无效或解除和解的申请,或裁定不予受理;2. 决定涉及宣告和解无效申请,而公诉机关就调查作出存档决定,或刑事法院就申请所涉同一事实判决被告无罪。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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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条决定及其效力在下列情形依法自动撤销:1. 法院判决驳回宣告和解无效或解除和解的申请,或裁定不予受理;2. 决定涉及宣告和解无效申请,而公诉机关就调查作出存档决定,或刑事法院就申请所涉同一事实判决被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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