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204条

1. 受理宣告和解无效或解除和解申请并移送法院的决定应予公告、登记,并在作出后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受托人及对受监管债务人的单位。 2. 该决定产生与依本法启动破产程序决定相同的效力。 3. 自决定作出次日起,原受托人恢复管理债务人财产;因辞任或其他原因无法恢复的,法院依本法另行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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