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203条

1. 宣告和解无效或解除和解的申请及附件表明申请严肃的,法院最迟在第202条第2款期限届满后十日内决定受理;申请案卷连同申请及所采取程序的报告移送法院。 2. 第1款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受托人在破产部门负责人或其代表在场时,对破产人财产进行补充清点并编制补充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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