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权人向破产部门提交宣告和解无效或解除和解的申请,附证明无效情形或解除事由的全部文件、数据和信息。部门在提交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附申请材料,亦通知债务人、原破产受托人及对受监管债务人的单位。 2. 债务人自获通知后十日内答复申请;受托人可在同一期限提出意见。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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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权人向破产部门提交宣告和解无效或解除和解的申请,附证明无效情形或解除事由的全部文件、数据和信息。部门在提交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附申请材料,亦通知债务人、原破产受托人及对受监管债务人的单位。 2. 债务人自获通知后十日内答复申请;受托人可在同一期限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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