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托人应以载明日期、地点的通知召集债权人批准清算和分配计划;会议最迟在委员会代表、成员或债权人收到计划及附件通知后三十日内举行。 2. 受托人主持;有正当理由且经法定多数批准,可指定债权人或第三人主持。 3. 债务人受监管的,受托人应在第1款期限通知单位。受托人不召开会议的,法院应债权人或单位请求召集,并由破产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主持。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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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托人应以载明日期、地点的通知召集债权人批准清算和分配计划;会议最迟在委员会代表、成员或债权人收到计划及附件通知后三十日内举行。 2. 受托人主持;有正当理由且经法定多数批准,可指定债权人或第三人主持。 3. 债务人受监管的,受托人应在第1款期限通知单位。受托人不召开会议的,法院应债权人或单位请求召集,并由破产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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