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69条

1. 受托人应召集债务人、债权人就清算和分配提出建议;会议须在受托人依第131条接管债务人财产后二十日内举行,并至少提前十日通知。受托人主持;有正当理由且经法定多数批准,可由债权人或第三人主持。 2. 债务人受监管的,会议通知送达单位。 3. 破产法院应利害关系人申请,在申请后十日内裁定依本编召开债权人会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包括召集、出席、表决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有效性。 4. 受托人未按期召开会议的,法院可应债权人请求,责成单位为受监管债务人召集会议,并由破产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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