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68条

1. 宣告破产判决成为终局前,债务人具备清偿全部到期债务能力的,上诉法院可应债务人或受托人请求,给予其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期限,或在其认为适当的期间中止上诉。达成和解的,提交法院批准并撤销破产判决;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 债务人未在上诉法院所给期限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上诉法院驳回第1款申请。对宣告破产判决的上诉期限自驳回决定次日起算;债务人或受托人不得再提出同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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