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67条

破产法院可依职权或应公诉机关、受托人请求,决定对破产人实施监视;公诉机关应于决定作出后立即执行。破产人可自获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法院提出申诉;破产法院可随时解除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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