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49条

1. 对债务人财产设定的抵押权或优先权在停止付款日后登记,且证明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已停止付款的,法院可判决该登记不得对抗债权人。 2. 如登记旨在确定由相同财产上相同权利担保的现有债务,且该权利已在停止付款日前登记以担保现有债务,或登记系履行停止付款日前经认证的合同,第1款不适用。 3. 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取得被判不生效抵押权的顺位,但从抵押财产出售所得中仅取得在前抵押权有效时本可取得的数额,差额归债权人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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