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48条

1. 债务人在其债务被决定启动破产程序前六个月停止付款期内实施下列行为的,不得对抗债权人:a. 捐赠或赠与,但惯例接受的小额礼物除外;b. 债务人与相对方的实物或金钱义务明显失衡的交易;c. 以任何方式提前清偿债务,或以不同于该类债务通常方式清偿;为未到期流通票据设立付款准备视同提前清偿,但有商业理由的除外;d. 以约定之外的给付清偿到期债务;流通票据或银行转账视同现金,但有商业理由的除外;e. 在债务人财产上为既有债务新设任何担保,但有商业理由的除外。 2. 除第1款行为外,法院可判决债务人在该期间实施的任何损害债权人的处分不生效,但相对方须在处分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已停止付款或财务状况存在亏空。 3. 第1款行为在债务人与内幕知情人或关联方之间实施的,停止付款日前两年内均不得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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