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托人认为转让现有合同最符合破产财产利益的,应向破产法院申请批准,附合同、转让理由及受让人有能力履约的证明。 2. 合同另一方可因未证明受让人履约能力或转让违反本条而提出异议。现有合同转让涵盖合同全部事项,受让人须履行合同义务。 3. 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应批准:a. 转让最符合破产财产利益;b. 另一方依第2款异议时,受托人向法院证明受让人有履约能力;及c. 转让不会使另一方遭受明显不公。 4. 转让后,受让人承担债务人因合同产生的责任,破产财产免除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 即使合同禁止转让,受托人仍可依本条转让。 6. 现有合同属于向债务人提供借款或信贷的合同,或因债务人人身属性而订立的合同,不得转让。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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