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50条

1. 破产法院如确认债务人系善意为经营业务而行为,且当时有理由相信该行为可能有益于其业务,可判决驳回依本法第148、149条提起的诉讼。 2. 自启动程序决定送达之日起满一年,不再受理依本法第148、149条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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