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42条

1. 依本法终止租赁合同的,债务人所租场所的出租人对启动破产程序决定作出前两年及当年内与租赁合同履行有关的一切款项和可能判给的赔偿享有优先权。 2. 租赁未终止而租赁场所内动产被转移的,出租人可行使第1款优先权,并对启动决定作出当年结束后再一年度享有额外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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